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价格行为: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
(三)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第十条 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