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设置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价格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的价格。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